專案內容:
一、目的:協助臺中市經濟弱勢之原住民租用住宅,改善原住民居住品質並提升其生活水準
二、受理期間及單位
(一)自111年1月3日起至3月11日止。
(二)臺中市各區公所或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(文教福利組)。
三、補助期間:111年1月至12月,計補助12個月。
四、補助對象:
(一)、 設籍臺中市且年滿 20 歲以上之原住民
(二)、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年每月,未超過當年度臺中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者
(三)、 全家人口為一人時,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不得逾新臺幣(以下同)250 萬元,每增加一名人口,每一人口不得逾 25萬元,以此類推
(四)、 家庭所有之不動產合計金額未超過 650 萬元。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,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認定者,不列入計算
(五)、 未接受政府安置於國宅或安置住所、平價住宅;未借住、配住公有住宅、宿舍
(六)、 當年度尚未接受臺中市政府其他機關辦理相關租屋補助者
(七)、 於臺中市轄內有承租房屋事實者
(八)、 房舍之出租人不得為申請人之三等親內之親屬
(九)、 申請人、配偶及共同生活之親屬於臺中市境內均無其他自有住宅。惟房屋座落於臺中市原鄉地區(和平區)不在此限。
五、相關資訊請詳閱計畫說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