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案內容:
一、金門縣文化局為提升表演藝術展演水準,鼓勵金門縣藝文團體、培育優秀人才。
二、申請項目及期間:受理111年1月至6月於國家級展演場地(如兩廳院、國家歌劇院、衛武營等) 演出各類型表演藝術活動,以及經金門縣文化局遴選推薦至其他縣交流者,不受前項限制,由金門縣文化局視個案情形審查予以補助。申請項目包括音樂、戲劇(曲)、舞蹈、民俗技藝。
三、申請條件
(一)設籍金門縣之表演工作者。
(二)金門縣立案團體、法人。
(三)非設籍金門縣之表演工作者,與非金門縣立案之團體、法人,具國內外展演機構、藝術節或其他金門縣文化局認可之重大優良演出事蹟者。
*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規定之團體、法人,不包括政府機關、政黨。
四、申請期限及方式:自110年9月1日至110年9月30日止(申請111年上半年)。請團隊填妥計畫申請表格以及計畫書後,電子檔逕寄信箱apamen@mail.kinmen.gov.tw,並電洽082-323169轉321楊先生確認。
五、詳細內容請參閱申請要點
六、聯絡窗口:082-323169轉321楊先生